知名連鎖房仲對於中古屋買賣交易,大多提供履約保證機制;反觀預售屋交易,因為缺少強制履約保證機制,一旦建商財務週轉不靈,總上演業者捲款潛逃、購屋民眾求償無門的戲碼。行政院消保會為了杜絕類似情況一再發生,修訂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」草案,強制建商對於預售屋履約保證必須四擇一,預計最快八個月後施行上路。

 

 

■原則性規定優先 最快8個月後實施

 

 

為健全國內預售屋買賣交易機制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、專家學者、業界及消保團體共同審議內政部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」草案,經消保會第176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,將由內政部公告後8個月後實施。

 

 

消保會強調,範本第6條之1及「應記載事項」第7點之1中「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」是為原則性規定,「其他可替代方式」則屬補充性規定。在選擇上,建商應先採用原則性規定,替代方式僅為補充性質的履約保證機制。

 

 

■履約保證4選1 買賣雙方須同意

 

 

上述所謂「其他可替代方式」又包括四項模式,若經買賣雙方同意,並擇一履約保證機制即可。譬如,「價金返還」是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,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;「價金信託」是指設立專款專用帳戶,依據信託契約規定,繳付工程款及各項稅費;或是「同業連帶擔保」、「公會連帶保證」等履約保證機制。

 

 

消保會呼籲購買預售屋民眾,倘若發生任何消費爭議,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,均可撥打「1950」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,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,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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